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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合伙制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

2002-9-16 9:32 中国注册会计师·米 【 】【打印】【我要纠错
  前一段时期,资本市场出现了银广夏、沈阳黎明、麦科特等恶性造假事件,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牵涉其中,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不少人认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出现了信用危机。笔者认为,资本市场出现的问题不能都归咎于注册会计师,但注册会计师的确负有重要责任。少数参与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能代表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但这个行业的确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导致注册会计师参与造假的原因有很多,有外部环境因素,也有注册会计师自身水平和内部管理等问题。但不能否认,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不合理,合伙制没有普遍推行也是出现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基本特征是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有利同享,有债共担,搞得好则大家都有利,搞不好则大家都受损。它从制度上要求合伙企业必须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高度负责,否则,会被追究无限责任。同时,要求合伙人之间必须相互信任,相互团结,相互监督,因为,相互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就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实行合伙制与实行有限责任制所承担的责任和压力是完全不同的。对于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左边是悬崖峭壁,右边是万丈深渊,中间是一条金光灿灿的羊肠小道,每个合伙人都必须谨慎从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同时还负有监督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行为的义务,如果大家都规范执业,就会财源滚滚,否则,可能就会头破血流,甚至粉身碎骨。而有限责任事务所出现执业过错,只以事务所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个人不负无限责任。在这种制度下,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因为造假而获得巨大利益,即使被发现也不会被追究个人财产。造假成本过低,会令造假者无所顾忌。

  国际上市场经济国家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比较规范,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地位和良好的信誉。这固然有多种因素,如发展时间比较长、外部执业环境比较好、法制比较完善、诚信原则得到普遍遵循等,但组织形式合理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只能实行合伙制。如澳大利亚的公司法规定,进行公司审计和清算业务的只能是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美国1938年就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公司的形式运作,只能实行合伙制。虽然在60年代以后,这方面规定有所松动,但中介机构对合伙制还是情有独钟,大多数中介机构还是选择合伙制。因为,虽然合伙制相对公司制对于执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更为严格,承受的压力更大,但是这种压力能促使执业人员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同时,合伙制的中介服务机构更能得到投资者和公众的信赖。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形式建设比较滞后。1998年以前,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大多挂靠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业务、人员、财务等方面与各级政府部门有千丝万缕的关系。1998年,在国务院的部署下,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全面与挂靠单位脱钩,改组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但从实际情况看,大多数的会计师事务所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据统计,截止2001年底,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4287家,其中实行合伙制的只有606家,占总数的14.14%,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的有3681家,占总数的85.86%,全国超过100个注册会计师的事务所有27家,全部为有限责任事务所。从总的情况看,实行合伙制的事务所执业要比有限责任事务所谨慎。目前发现的在上市公司审计中造假的事务所基本上都是有限责任事务所。

  因此,从国内实践和国际经验看,会计师事务所最适合、最普遍的组织形式应是合伙制。要规范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使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专业服务,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推行合伙制。通过推行合伙制,加大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促使他们讲求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规范执业行为,增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中介服务行业的信任度。

  但需要指出的是,合伙制这种组织形式比较适合中小企业。从合伙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践来看亦是如此,合伙制比较适合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而不太适合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大型事务所,合伙人往往比较多,合伙人之间缺乏了解,特别是拥有分支机构的事务所,合伙人不在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工作,合伙人之间很难履行相互监督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合伙人出现过错要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对其他合伙人来说不太公平。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行业属于风险比较大的行业,再好的事务所(包括国际五大)也难免不出错,而因为某一个注册会计师的过错而让整个事务所承担无限责任,也不利于事务所的稳定,毕竟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都是经过较长时间的大浪淘沙才发展起来的。20世纪80年代,美国出现了针对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执业人员的一系列诉讼,使一大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倒闭,传统合伙制的连带责任制度的弊端充分暴露出来。于是人们开始探索适合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90年代初,美国颁布了有限责任合伙法令,随后英国等市场经济国家也迅速颁布有限责任合伙法令,受到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服务行业的普遍欢迎。有限责任合伙是在合伙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合伙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它与普通合伙的区别是,在有限责任合伙中,任何一个合伙人对另外一个合伙人及其下属的执业过错只承担有限责任,而有过错的合伙人则要承担无限责任。在有限责任合伙中,由于合伙人必须对本人及直接管理的下属的执业过错承担无限责任,促使每个合伙人都必须谨慎小心,恪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因此,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不会导致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下降。有限责任合伙主要在专业服务行业实行,如美国纽约州、内华达州、加利佛尼亚州和俄勒冈州只允许会计师、律师、执业医师、建筑师等专业服务行业实行有限责任合伙。

  注册会计师行业推行合伙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精心设计,精心组织,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拿出推行合伙制的具体方案,并先选择部分事务所进行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完善方案后再普遍推开。具体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修改《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达到一定规模的可以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并在法律责任条款中增加有关民事赔偿方面的内容;第二,修改合伙企业法,增加有限责任合伙的内容,或者制订有限责任合伙法;第三,通过开展调研,总结现有合伙制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运作情况,研究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制事务所以及合伙制事务所转为有限责任合伙事务所的财产变更、法律责任、资格承继等方面的问题;第四,积极研究推行合伙制的具体制度框架,如合伙人的资格条件、合伙协议范本、合伙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及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等;第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研究推行合伙制的配套政策,如合伙制的税收政策问题、工商登记问题、民事责任追究机制问题、财产登记制度和抵押制度问题、职业责任保险问题及职业风险基金的计提及管理问题等。